HJDR—2022—01002
洪政辦發〔2022〕11號
洪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洪江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洪江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8月8日第六屆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31日
洪江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管理,推進建筑施工現代化,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提高施工效率,實現資源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懷化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預拌砂漿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用于各種建設工程的砂漿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鼓勵企業在預拌砂漿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等無毒無害的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市預拌砂漿的發展、推廣應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部門做好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預拌砂漿使用過程中的監督管理,適時發布預拌砂漿預算定額。
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預拌砂漿生產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和營運期間的環境監管工作。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注冊登記;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做好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砂漿的相關監管工作。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預拌砂漿生產項目,應當符合懷化市預拌砂漿發展規劃。發展和改革部門在核準此類項目時,應事先征求同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要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并符合預拌砂漿發展總體規劃的布局要求。
第四章 生產、銷售和運輸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正式投產前,應取得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頒發的試驗室合格證書,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須嚴格按照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管理相關要求進行生產和管理,確保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是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者。
第十四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不得使用袋裝水泥,如確實需要使用袋裝水泥,按照《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同時配置必要的儲存和運輸設施,干拌砂漿產品的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
第十五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依法向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預拌砂漿生產量、銷售量等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六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噪音、粉塵、廢水等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創建綠色制造體系,組織開展綠色生產,積極取得綠色建材評價認證。
第十八條 預拌砂漿運輸應當按照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使用專用密閉車輛運輸,保持車輛清潔,防止沿途撒落和滲漏。預拌砂漿運輸車輛應當遵守城區貨車限行的規定,確需在限制、禁止的時間、路段通行的,應當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通行手續。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加強對其運輸車輛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遵守交通法規。裝載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處理時間需要1小時以上的,應當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后再行處理。
第五章 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黔城、安江兩個城市規劃區內應當使用預拌砂漿(不含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工程),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第二十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情況的巡查。工程監理單位要加強監理,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應將建設工程所需的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依法應當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二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工程項目要求使用預拌砂漿情況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通過審查。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使用取得資質的預拌砂漿企業生產的產品。
對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其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列入工程竣工驗收范圍,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進行公示,且該工程不得參加國家、省和市有關工程評獎活動。
第二十四條 預拌砂漿進入施工現場應當進行交貨檢驗。交貨檢驗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和生產企業共同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要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和計量進行有效監督,進一步強化對質量檢測和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檢定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