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DR—2022—00002
第2號
《洪江市人民政府禁漁令》已經2022年4月2日第六屆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22年4月16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工作的有關要求,嚴厲打擊涉漁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95號)、《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特發布此命令,請遵照執行。
一、禁捕區域及禁捕時間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湖南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號)規定,我市禁捕區域及禁捕時間的范圍如下:
1.洪江市清水托口鎮流域、渠水托口鎮流域、?水黔城鎮流域,禁捕期暫定為10年,從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2.我市沅水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即沅水洪江市段托口鎮至茅渡鄉流域,公溪河龍船塘瑤族鄉、深渡苗族鄉、沙灣鄉流域為常年禁捕區域,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
二、禁捕事項及內容
1.禁止電、毒、炸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式進行捕撈;
2.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網(漁)具進行生產性捕撈,因育種、科研、監測等特殊需要進行捕撈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3.禁止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區域航行或者停泊;
4.禁止在水生生物保護區(即沅水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垂釣;
5.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
6.禁止經營、交易禁捕區內漁獲物;
7.不得一人多桿、一線多鉤、多線多鉤垂釣;
8.不得使用視頻輔助裝置、探魚設備垂釣;
9.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
10.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以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垂釣;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非法捕撈行為。
三、實施網格化精準管控
全市充分發揮河長制平臺作用建立禁捕水域網格化管理體系,明確各級網格長,實行網格化管理。禁捕期(區)內,各級網格長要定期深入網格檢查指導;市禁捕辦和禁捕成員單位帶隊下沉網格指導,實行市包鄉鎮、鄉鎮包村、村包組、巡護員包網格制度。
四、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禁捕期內,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安排專人巡河護漁,加強禁漁區域的巡護工作,及時排查非法捕撈行為。
五、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要定期組織執法力量開展禁漁執法,實施多部門聯動執法,對市場、餐飲場所、漁具制售門店及禁漁流域等開展巡查、檢查,依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六、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禁捕規定。凡違反禁捕規定非法捕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收購、加工、銷售禁捕區、禁捕期漁獲物的,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七、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報警電話:110或0745—7739966)